工伤务工费的计算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有固定收入的情况
误工费 = 误工收入(天/月/年) × 误工时间。
无固定收入的情况
误工费 = 误工时间(天) ×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
员工在工伤期间停工留薪的,停工留薪的费用可以视为误工费,该费用由单位按照员工的工资水平来按月支付给员工。
误工时间的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生活费和陪护费
工伤期间,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
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费标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果而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建议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工伤务工费,确保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工伤职工应提供必要的收入证明,以便准确计算误工费。
若有误工时间超出一般不超过12个月的情况,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