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具体量刑如下:
基本情形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加重情节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数罪并罚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情节轻微的处理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罚金数额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判处拘役3个月以下的,并处2000元至1万元罚金;
判处拘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金;
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构成本罪的,罚金数额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5万元。
缓刑适用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组织追逐竞驶的;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的。
以上是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及影响量刑的因素。具体量刑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