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贪污罪案件,被告人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并被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宣判后,被告人白某表示认罪服法,未提起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至2024年10月,被告人白某担任泾源县某单位会计期间,利用管理和使用单位财务会计经办的“Ukey”、审核“Ukey”,基本账户网银K宝、工会账户网银K宝等的职务便利,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单位基本账户网银系统、单位工会账户网银系统编造虚假支付申请和虚假支付的项目。
同时,未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私自使用单位审核“Ukey”审核,通过泾源县国库支付中心账户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骗取单位公款280余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作为泾源县某单位会计职务便利,编造虚假支付项目,骗取公共财物,用于个人消费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